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3********,汉族,高中肄业,农民,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到柘城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晚19时6分,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豫NFF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S32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起台镇史大庄路段时,与行人史某甲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梁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天晚上22时36分投案,经责任事故认定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民事部分调解,被害人家属撤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史某乙、时某某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一份;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贵堂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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