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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8********,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8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8时1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冀F*****五菱单排货车,沿蠡县**村内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杨某某家门前**路口处右转弯时,与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齐某某受伤,齐某某于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杰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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