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27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96********,初中,无业,住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立案,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日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1日3时2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着被害人陆某某沿**线由**往茂南区**路方向行驶,当行至**快线**镇**村路口路段时,因车辆失控,碰撞到路边金属防护栏后翻车,造成陆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陆某某的体表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其死因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导致的重型颅脑损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陆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
2、案卷卷宗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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