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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镇**行政村**村,中共党员,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9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1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红色的别克牌豫P**2**号小型汽车,沿乡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红花镇杜岗村大桥路段时,其所驾驶的车辆右前方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追尾相撞,造成王某某、三轮电动车乘坐人张某某受伤,后被害人张某某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敏

检察官助理:江 峰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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