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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89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身份证号码4408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酒店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龙锦明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2日12时10分,被告人梁某某驾驶一辆粤******号小轿车沿着290省道从**往**方向行驶,约12时10分左右行至行至***省道**公里***米路段时,失控偏左与对向行驶由詹某某驾驶的超标二轮电动车相碰,之后小型轿车再冲入左侧的甘蔗地,造成詹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损坏甘蔗的交通事故。此事故于2019年10月23日经遂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詹某某符合被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部、躯体部致颅脑严重损伤、全身多处骨折,失血性休克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肇事后自动到遂溪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接受并交警部门调查。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梁某某共已支付经济赔偿款54000元给被害方家属,但双方未有达成和解。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共已支付经济赔偿款300元给甘蔗蔗主,双方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指认现场;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事故简介、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意见书、事故车辆检测意见书;

6、粤******号小型轿车和超标二轮电动车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及梁某某驾驶证复印件;

9、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

10、被告人梁某某的归案说明和常住人口信息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驾驶小轿车失控偏左与对向行驶由詹某某驾驶的超标二轮电动车相碰,之后小型轿车再冲入左侧的甘蔗地,造成詹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损坏甘蔗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梁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梁华纪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诚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叁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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