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从陆良县**镇**村委会沿陆水线由东向西行驶,22时53分许,当行至陆水线K7+650米处时,其所驾车右前侧与同向行驶的保某某驾驶的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钱某某)左后侧相撞,致保某某、钱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保某某、钱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被告人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62.10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保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钱某某不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金某某、杨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保某某、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查笔录及照片;6.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重伤,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翠英

检察官助理:汪恒一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74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监控视频光碟一碟。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