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肥东县***。2019年3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19时20分左右,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沿肥东县店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赵坊村北侧30M路段处时,撞到前方行人谢某某,造成梁某某、谢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梁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谢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梁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谢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时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永嵩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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