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01197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晋H****2长安牌小型轿车在大学城聂店村内由东往西倒车时,与被害人弓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弓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小鹏
2020年5月12日
附:1、侦查卷宗贰册;
2、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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