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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某某**村某某小区30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时风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平利县某某镇驶往平利县城。16时40分,当车辆行驶至平镇公路8KM+737.6m弯道处,占线行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肖某某驾驶的轻骑铃木牌二轮摩托车发生擦挂,造成肖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7月31日,经平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梁某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9年7月24日,肇事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人的近亲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上述犯罪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梁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并取得对方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亮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平利县社区矫正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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