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69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9月6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零时25分许,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莫某某(经检验,莫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14.65mg/100mL)在东莞市寮步镇黄沙河东路国源名车路段互相推拉,过程中梁某某为摆脱莫某某而推了莫某某一把,导致莫某某被推倒在道路中间,并随即与韩某某驾驶的粤S2****号小型轿车(车速为41公里/小时,现场道路限速30公里/小时)发生碰撞,及粤S2****号小型轿车随后失控与钟某某停放的粤S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粤S9****号小型轿车往前移再与黄某某停放的粤S2****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莫某某受重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韩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某、钟某某、莫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赔偿被害人莫某某的家属68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现场视频监控录像、行车记录视频,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和解协议书、刑事和解被害人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韩某某、梁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和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彩琼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