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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48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陈廉、古森林,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粤ES2****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百西环村路从大地村方向往三水方向超速行驶,行至百西环村路公交站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由被害人朱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尾部,造成车辆损坏、朱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归案后,梁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甲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鉴定,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9.1mg/100ml,朱某甲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2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1210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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