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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2019年5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0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7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收到案件材料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7日,广州海关与**(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签订《海关涉案财物运输合同》,约定**按广州海关的要求运输涉案财物。2019年1月1日,**与广州市文洪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洪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陈某某)签订《运输合同协议》,约定元达公司征用文洪公司的粤AV1***等三辆货车承运相关运输业务。

2019年2月24日,海珠海关工作人员要求同案人周某某于次日将海关扣押的货物从本市白云区石井长通码头运至天河区海欣街海关仓库(仓库位于禁行区域当中)。同案人周某某、陈某某(文洪公司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明知货车将违章驶入禁行区域的情况下,仍共同安排粤AV1***等四辆货车执行海关运输任务。

2019年2月25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在海关工作人员随车陪同的情况下,按照要求驾驶货车进行运输。当日14时37分许,梁某某驾驶粤AV1***重型厢式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沿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海欣街路口,然后由南往东行驶至海欣街进天河东路20米处时,与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由南往北行驶的被害人麦某甲发生碰撞,致麦某甲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梁某某立即报警,并在原地等候民警到场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海关涉案财物运输合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物证、书证;

2.​ 证人麦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梁某某,同案人周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 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倩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4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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