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大厦**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号牌为粤R97***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一路洲心渔民之家门口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让行,碰撞到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被害人黄某甲、何某某、汤某某,造成被害人黄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何某某、汤某某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梁某某于当天20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黄某甲符合交通事故钝性暴力作用造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何某某、汤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梁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26.85mg/100ml。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轻型普通货车1辆;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莫某某、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汤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级,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娟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