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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公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村**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曾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酒后、超速驾驶粤A1K****号牌小型轿车,沿南沙区****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对开路段时,撞上正在由西往东方向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郭某某,造成被害人郭某某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同日被害人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全身多处损伤、右股骨骨折并发脂肪栓塞共同作用而死亡;案发期间被告人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低限为143.8mg/100ml。经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沙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若判决宣告前被告人梁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星星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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