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5********387X,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无证驾驶未通过安全检测的桂L*****号两轮摩托车,搭载黄某甲,由**镇往**镇方向行驶,行至**镇**村**屯路段时,没有靠右通行,与对向由农某某驾驶搭载黄某乙的桂L*****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甲受伤后于2019年7月5日死亡,农某某、黄某乙、梁某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德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被告人梁某某负责起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丙等证言;
3.被害人农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梁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赢生
检察官助理:雷 蕾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贰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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