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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6时5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桂R****7号牌小型轿车沿S304省道由平南县方向往武宣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至S304省道151KM+300M处时,撞到在其前方右侧步行的行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日死亡(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疾病证明、保险单、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冰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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