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l9年9月20日早上,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粤08-8****农用车从徐闻县**镇**村往徐闻县**镇方向行驶,于当日7时09分许,途经S376省道72公里(徐闻县西连镇食品站门口)路段左转弯进入罗宅村路口时,与在路口内正常行驶的李某某骑自行车(罗某某坐车)发生相撞,造成李某某、罗某某受伤,李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2.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全子华
(院印)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169页,检察卷1册1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6. 建议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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