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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新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4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一辆橘黄色富胜牌电动四轮车沿新蔡县**乡**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乡**庄公路处时,与行人崔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崔某某当场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梁某某的四轮电动车受损。经新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文证审查分析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丹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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