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一辆橘黄色富胜牌电动四轮车沿新蔡县**乡**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乡**庄公路处时,与行人崔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崔某某当场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梁某某的四轮电动车受损。经新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集体研究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文证审查分析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丹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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