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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甲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梁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杨某甲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苏K0****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高邮市C012线1KM+350M处,观察疏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前方同方向步行的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号)发生碰撞,致被害人主动脉夹层伴肠系膜动脉夹层、管腔闭塞,导致多脏器缺血、缺氧及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打110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车辆照片、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物证、书证;

2.证人杨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锴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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