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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3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冀F*****号长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高速**方向235公里处时与护栏碰撞后侧翻,导致驾驶人梁某某受伤,乘车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此事故中,梁某某负全部责任。现被告人梁某某已与被害人王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5.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戎振学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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