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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彭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彭山区**乡**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梁某某持“B2”驾驶证驾驶川******小型轿车从成都黄龙溪往彭山区武阳镇方向行驶。18时56分,行驶至东干线“刘家大院”外路段处时,与在人行横道推行自行车的受害人周某某相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彭山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梁某某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武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彭山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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