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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12时0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湘m2712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梁某甲从祁东县灵官镇开往祁阳县大桥湾村方向,车辆行驶至熊罴岭事故发生地段时,因车辆刹车失灵,侧翻在道路边沟内,造成车辆受损、梁某某受伤、梁某甲当场死亡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4日,经永州市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甲因交通事故致失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2019年11月22日,经祁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现场检测报告、尿检报告、病历资料等;2、证人证言:梁四清的证言。3、被告人梁四清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建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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