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94********,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社区**平房区**栋西**家,现住科左后旗**镇**西侧平房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8时35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蒙G*****号五菱牌牌小型面包车沿科左后旗甘旗卡镇迎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派出所门前,将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张某某撞倒,致使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科左后旗公安交巡警大队认定,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拨打急救电话,联系急救人员,后返回现场归案。2019年11月5日,梁某某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并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办案情况说明、扣押、发还清单、驾驶证、蒙G*****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据、120报案信息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路段、科左后旗人民医院急诊门前监控录像光盘、审讯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积极联系急救人员对被害人施救,返回现场等候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秀梅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已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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