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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9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街**号,现住原籍。2020年4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陕A****M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长安区首创奥特莱斯内部道路由东向西进入Y332南三星收费站东侧辅道时,逢被害人巨某某驾驶悬挂陕西省A****7号两轮轻便摩托车沿三星收费站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致巨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巨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2020年1月28日,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巨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继发多发脑软化灶、脑积水、多发腔梗、癫痫等,终因癫痫大发作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梁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巨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查获经过、破案经过;2、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3、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4、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供述;6、证人证言;7、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所在地。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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