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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30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21********0511,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鲁山县**路**东(户籍地:河南省舞阳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2月14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2月28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4日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豫******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鲁山县城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张店乡上洼村张堂路口附近时,未降低行驶速度,与鲁山县**乡居民郭某某相撞,致其现场死亡。经鲁山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及辩解;

1、​ 证人胡某某、董某某、任某某、闫某某证言;

3、 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5、 案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  亮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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