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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现住广南县**乡**村民委**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的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其血样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结果为:149.44mg/100ml血)无证驾驶望龙牌WL110ZH-8型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梁某甲、刘某某、安某某由**镇方向驶往**乡方向。17时30分许,梁某某驾车行驶至广马线K116+300m路段时,在下坡转右弯过程中三轮摩托车向左侧翻并向前滑移与对向伏某某驾驶的云HF****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后侧车身相撞,造成梁某甲、刘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7月3日23时40分,刘某某经医治无效在家中死亡。经广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8月9日出具的第532627120190000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伏某某、刘某某、梁某甲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配合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积极与死者刘某某的家属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由梁某某赔偿给死者家属共计53000.00元人民币,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伏某某、成某某、蔡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红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待诉,电话:18469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284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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