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刑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住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磐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15时20分许,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磐石市公玉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4.6公里路段处,与迎向黄某某驾驶吉B****6号五菱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摩托车乘车人张某某死亡、驾驶人梁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因交通事故头面部外伤,胸腹部外伤,肢体外伤 ,左侧股骨开放性骨折,肺破裂,肝破裂,脾脏破裂,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磐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受案登记表、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二、证人证言:
黄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1. 磐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90090号;
2.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2019]第47号
3.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2019]第11900号,梁某某静脉酒精含量为157.44mg/100ml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云峰
2020年11月25日
1.被告人梁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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