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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四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村第**组,暂住江苏省如东县**镇**家园**幢**室。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梁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如东县掘港镇牡丹江路南通馨宇诺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时,遇有行人季某某(女,身份证号3206231955********,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被害人季某某倒地过程中又遇胡某某(女,身份证号4123231977********)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季某某、胡某某受伤,季某某于当月12日死亡。2020年7月22日,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对责任认定不服申请复核,2020年8月6日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维持原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汪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因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晶晶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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