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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66********,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北流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梁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甲驾驶一辆桂KH****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北流市二环西路由北流市电信局红绿灯往北流市客运中心方向行驶,被害人梁某乙驾驶一辆号牌为玉林AC155号电动自行车由北流市永丰路往永顺区方向行驶,双方行驶至北流市二环西路少年宫红绿灯路口路段时,由于梁某甲驾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即闯红灯通过该路口,致使其所驾车辆碰撞到被害人梁某乙所驾的车辆,造成梁某乙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梁某乙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型的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北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梁某甲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梁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在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永勇

检察官助理:唐冬冬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甲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案卷材料扫描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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