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4〕21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31983********,汉族,大专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于同月19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5日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号牌为桂R****8的重型货车沿贵港市金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贵港市市汽车东站前路段时,遇李某某从梁某某步行沿人行横道由道路北侧往南侧横过机动车道,被告人梁某某发现后采取措施避让过程中,其所驾驶的货车车头右侧与李某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393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记录登记表、抓获经过、交通事故死亡调解赔偿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条、谅解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梁涛

2014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