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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村**街**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区**苑**号楼**单元**室。于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冀F*****福特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京方向77公里+121米处时碾轧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某驾车逃逸。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涿州大队认定,梁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家里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亲属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43万元,并得到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定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和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意见鉴定书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楠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区**苑**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39********。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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