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刑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组**号,并住该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9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提供法律帮助律师:窦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8时32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冀******(冀*****挂)号重型半挂车,在**线448km+130m处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张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未按规定让行,在该事故中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赔偿凭证、事件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

2证人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4黄骅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

5盐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现场拨打急救电话、同车人报警后等待民警的到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秀云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