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镇**村**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冀******号牌小型轿车,沿南二环辅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二环红旗大街东行20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醉酒后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林某某相撞,致林某某受伤,两车受损。事发后被告人梁某某拔打122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待被害人林某某被救护车救走后,梁某某弃车逃逸,留其妻子刘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被害人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认定并经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复核,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赔偿款并取得其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受案登记、车辆卡口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赵某某、苏某某、李某某、聂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鹏
检察官助理:张世尧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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