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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19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大道中**号**栋**门**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9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粤GR****号小型轿车沿湛江市麻章区**路往湛江市赤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章区**路**路口时,与由湛江市麻章区**村往麻章区市场方向从人行横道线上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现场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某立即拨打110、120,并在事故现场自动投案。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伤颅脑损伤死亡。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章大队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责任。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5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公茂

检察官助理:许凤芬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576804****。

2.案卷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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