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区检一部刑诉〔20**〕1**号
被告人梁某洪,*性,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省**县,户籍地**省**县**镇**城*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族,**文化程度,从事**工作,住**省**县**镇****区**号,持“B2D”类机动车驾驶证,系赣B*****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年**月**日批准,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年**月**日被**市**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年*月**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洪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分许,邱善琳驾驶赣B*****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市**区**镇**村即***线2106KM+360M路段时与扶着自行车的行人被害人欧某文发生碰撞,邱某琳未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和报警,导致被害人欧某文受伤而留在现场。**时**分许,被告人梁某洪驾驶赣B****轻型仓栅式货车行至该路段时与坐在道路上的被害人欧某文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欧某文再次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赣B*****轻型仓栅式货车和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时,赣B*****轻型仓栅式货车的总质量为11340kg,该车登记总质量为4290Kg。经**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洪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洪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于20**年**月*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邱某香等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梁某洪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年*月**日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省**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人忠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洪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盘*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4.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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