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Z9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横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江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1日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移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青山的见证下对被告人梁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梁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桂A****7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江罗高速从江门市往广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江罗高速G2518 K196+500m往罗定方向路段时,与停放在前方同车道由被害人江某乙驾驶的粤W****6小型汽车(搭载被害人江某甲、江某丙、江某丁、江某戊)发生碰撞,造成江某乙、江某甲、江某丙、江某丁当场死亡、江某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某报警并留守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肇事货车一方向被害人江某戊家属赔偿了人民币(下同)14.3万元(含保险公司垫付的9.3万元),向四名死者家属各赔偿了4万元。

经鉴定,江某乙、江某丙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江某甲系颈部离断死亡;江某丁系右心房破裂、升主动脉断裂死亡;江某戊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一级。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一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江某乙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四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肇事货车一方向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作出了部分赔偿,可以对被告人梁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梁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在向被害人、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被害人家属谅解后可适用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玲

2020年8月11日

附注: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三册;

3.视频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