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222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道**号。2017年3月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2017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04时05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证已吊销)驾驶粤XHQ****号小型轿车由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大道左转弯驶入杏坛镇良均公路往安富方向时,遇行人即被害人陈某某沿良均公路由七滘往安富方向步行,致粤XHQ****号小型轿车车头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某下车把伤者陈某某拖移至路边摆放,继而驾驶粤XHQ****号小型轿车逃离现场,后于5月12日投案自首。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勘验证实,梁某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且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的行为系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7)(考试评判科目二6.2.2.1.s)、科目三(6.3.2.1.1.ff)所明文规定的违反机动车驾驶操作规范的行为,无证据证实陈某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梁某某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经法医检查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重型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由于肇事方逃逸,致被鉴定人陈某某未能及时得到治疗,以致于此类伤情恶化,进而增加了死亡机率,即如果被鉴定人陈某某伤后得到及时救治,其存活可能性会增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 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 书证;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逃逸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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