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5〕188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24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镇**村**组**号。2015年8月4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沐足休闲会所工作期间,介绍嫖娼人员崔某某到上述**沐足休闲会所206房内接受卖淫人员钟某某提供的卖淫服务,介绍嫖娼人员姜某某到上述**沐足休闲会所208房内接受卖淫人员阮某某提供的卖淫服务。
同日民警对上述到上述**沐足休闲会所进行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及卖淫嫖娼人员崔某某、姜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崔某某、姜某某等十六人的证言;
2.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物证;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嵘
2015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宗共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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