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7]1097号
被告人梁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广西**部门**,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路**座**室。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7年7月8日被玉林市博白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玉林市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7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梁某甲作为中间人进行居间介绍,帮助南宁市**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干部梁广收受南宁**假日村有限公司老板黄某某、广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任某某的好处费共计130万元,并从中分得好处费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项目书证材料等书证;
2.证人梁某乙、任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俊
代检察员:韦懿桓
2017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33号城市杰座2601号房,联系电话13977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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