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71989********,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住山西省吕梁市岚县**镇**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中午12时某某,因琐事被告人梁某某和耿某某、孟某某(均另案处理)与王某甲、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城东街道李宅小树林拍摄基地争吵继而发生打架。因力量悬殊,被告人梁某某产生了驾车冲撞人群解救孟某某等人的念头,后其驾驶浙GDG****号瑞丰商务车冲向王某甲、孟某某等人所在的人群,致被害人王某甲倒地受伤。被告人梁某某在撞到人后,又撞向树干。后被告人梁某某又叫骂着将车倒出,并行驶数米才停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孟某某、王某乙、史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车辆冲撞人群,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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