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31196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9月11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确诊患有艾滋病(HIV-1),并在**医院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至今未愈。2020年7月26日,梁某某明知其患有艾滋病,仍然到宜州区**镇**路**巷朱某某租房与卖淫的朱某某发生性关系1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洁俊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因其患有
艾滋病送至河池市特殊病区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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