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60********,壮族,文盲,无业,户籍广西平果县**镇**村**屯**号,现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房。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因患****,于2019年2月21日开始在广西平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抗***病毒治疗。2019年11月1日,梁某某因无钱花想通过卖淫获取钱财,在南宁市武鸣区**镇**路的男子招嫖,适时韦某某经过该地,两人谈妥嫖资20元后,梁某某将韦某某带到和平市场的出租屋内进行性交,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病历资料、治疗材料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自己患****而进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金雪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 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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