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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9年8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住顺平县****村6队27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徐水区代某某在河北**贸易公司刘某某处贷款购买汉兰达轿车一辆,由保定**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原业务员梁某某以**亚飞公司名义办理贷款12.5万元。期间,梁某某伙同刘某某隐瞒代某某私自改变贷款合同金额为17万元,梁某某扣除6000元后全部转款至刘某某处,代某某被多贷款4.5万元。代某某知情后,梁某某伪造保定**亚飞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印章,制作“委托书”,承诺多贷的4.5万元由二公司承担,与代某某无关,实际由刘某某按月偿还1382元。数个月后,刘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被刑事拘留,无法偿还多贷款项。案发后,梁某某一次退赔代某某4.5万元,得到代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代某某陈述;3、证人冉某某等人证言;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达到安抚代某某的目的,伪造保定**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印章,制作“授权书”,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信誉和正常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立辉

检察官助理:谭  鹏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1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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