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北海市**村**巷**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于2020年10月1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转至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居住于北海市**村**巷**号,该房屋为被告人梁某某及其家人拥有,至今无法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2015年3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与廖某某在北海市海城区四川路四海茶艺馆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人梁某某向廖某某借款80万元,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抵押压物为其位于北海市**村**巷**号的私有房产,并将该房产权证【北房权证 (2015)字第00067536号,土地证北国用 (2005)第804728号】的原件交给廖某某保管。为达到向廖某某借款的目的,被告人梁某某通过支付180元的报酬找人伪造北海市**村**巷**号的北房权证(2005)字第00067536 号房屋所有权证、北国用 (2005)第80472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上盖有伪造的北海市房产管理局、北海市国土资源局等国家机关印章)。收到上述证件后,廖某某如约向被告人梁某某出借80万元。被告人梁某某将借款用于经营,后已归还大部分借款给廖某某。
廖某某经对北海市**村**巷**号房屋进一步了解后,发现被告人梁某某名下并无北海市**村**巷**号房产,上述2本证书均为伪造,于2016年1月28日向北海市公安局报案,北海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侦查,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10月13日被查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北海不动产查询证明、银行流水、查获经过、人口信息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学新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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