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1018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87********,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出生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宿舍,现住北京市通州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被告人梁某某在明知通过伪造结婚证的方式获取通州区购房资质的情况下,经**不动产公司**店业务员孙某某(已判决)居间联系他人后提供自己的照片及身份信息,伪造编号为J110105-2015-******的结婚证一张,后梁某某使用伪造的结婚证购买北京市通州区**街**号院**号楼**层**单元**商品房一套。经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婚姻登记信息。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甘棠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结婚证复印件、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家庭购房申请表等;2.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枫
检察官助理:李鹏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在其暂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待法院判决处理物:不动产权证书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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