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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保险诈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梁某某接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茂名公司)的委托,担任****保险茂名公司的协保员,负责协助****保险茂名公司保险承保宣传、承保展业、查勘理赔等工作。

2019年1月份,梁某某分别向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新承诺在猪场出现病死猪时会帮助他们处理病死猪,要求其三人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投保和理赔所需资料,以其三人的名义向****保险茂名公司投保,购买生猪险。2019年3月至9月期间,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的养殖场出现病死猪保险事故,梁某某分别以易某甲、易某乙、易某丙的名义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理赔,其以公司协保员的身份代表****保险茂名公司到现场查勘,利用工作的便利,采取重复使用死猪图片手段扩大虚报死猪数量,获得保险理赔金共计753050元,其中夸大了死亡猪数593头,通过夸大损失程度的方式骗取保险金至少236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利用他人的名义投保,在保险理赔过程中,采用夸大损失程度的方式,骗取保险公司的保险金236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振强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证据材料4册、光盘19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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