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岱族,198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凉山省支棱县**镇**村,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丘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8年1月16日、2019 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入境被丘北县公安局查获并被遣送出境。2019年7月份,被告人梁某某未持护照、签证等有效证件非法进入我国云南省丘北县境内从事卖淫活动,后被丘北县公安局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萍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被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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