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梁某某,越南名LUONG THI THANH,女,越南傣族, 1982年**月**日出生,护照证号:B4391407,越南五年级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越南共和国业安省桂方县**村**,租**。
以上信息均系被告人自述。
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为了赚钱,多次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在广西平果市内进行卖淫活动。其非法进入中国境内的具体情况如下 :
1.2018年6月2日被告人梁某某未携带任何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广西靖西龙邦口岸附近便道进入中国内地打工。2018年6月9日0时许在广西平果市铝业公司一号路文都宾馆旁一出租房内被民警查获,后被平果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2.2019年7月中旬,被告人梁某某未携带任何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进入中国境内务工。2019年8月20日23时许在广西平果市铝业公司一号路一无名按摩店内被民警查获,后被平果市公安局拘留审查并遣送出境。
3.2020年6月份,被告人梁某某未携带任何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进入中国境内务工。至2020年7月13日23时许在广西平果市**路一民房卖淫时被民警查获,后被平果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公安部出入境记录查询表、护照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微信交易****;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胤祺
检察官助理:黄凤菊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19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