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二部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81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村委会******号。因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被告人梁某某在“**”直播平台进行淫秽视频直播,观众需在该平台充值并向直播间支付20个“钻石”后进入观看。当观众赠送“跑车”等贵重礼物或者发送微信红包给梁某某后,梁某某会向对方发送其录制的淫秽视频。截至案发,梁某某向36名微信好友发送不同的淫秽视频共计74部,收受微信红包共计人民币2310.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品;2.书证:被告人梁某某到案经过、照片、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邝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晓红

检察官助理 刘思晴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6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U盘壹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量刑建议书贰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