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74********,汉族,大学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街**座**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4时41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粤XU****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沙大道由德胜西路往近良路方向行驶,当行至金沙大道消防大队对开时,梁某某驾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行驶(经鉴定,行驶速度约为63-65km/h),遇刘某某驾驶粤XM****号小型轿车沿金沙大道由近良路往德胜西路方向驶至,致粤XU****号小型轿车车头与粤XM****号小型轿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交警勘验认定,梁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梁某某赔偿刘某某42000元,刘某某表示不再追究。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9.9mg/l00ml。
经查,梁某某于2019年1月13日因酒后驾驶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湾**区**梯**,联系电话189********;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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